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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0日

民事案件起诉须知

    
    一、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
    1、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是指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理由是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准备好起诉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
    4、提供起诉人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对方当事人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在本辖区以内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或有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以内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商事案件。
    3、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交纳案件受理费
    1、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交费收据。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提交能证实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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