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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0日

上诉须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
  1、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
  2、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3、上诉期间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4、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或指定代收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法院送达裁判文书后,当事人逾期提起上诉,自行承担无法启动二审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提供上诉材料
    1、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
    (3)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4)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如果您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4、为了及时启动二审程序,建议您最好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交纳上诉费
    1、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2、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通知您在7日内预交。您预交上诉费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交费收据。
    3、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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