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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垂帘断案”到“审者裁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从“垂帘断案”到“审者裁判”

  近年来,法治日益形成广泛的共识和诉求,司法改革的话题也越来越处于中国社会舆论场的中心。作为实现法治桥梁和基石的司法也因沉疴日深而招致人们越来越多的非议。其中,审判席背后那个“看不见”的决策者,更是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公信产生担心。

  改与不改,进退系于一念之间,但坚定地迈出第一步,需要的不仅仅是理想和勇气。佛山中院自2012年12月审判长负责制在内部正式运行以来,审、判分离的现象得以终结,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明显提升。审判长亲自阅卷或提审、亲自庭审与调查、亲自签发案件,这“三个亲自”,真真切切地实现了司法从“垂帘断案”到“审者裁判”。这或许只是一小步,但多年以后,或许不用多久,我们会发现,它已经宣示了中国司法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

  “垂帘断案”,其根源在于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2004年,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参观美国南部一个上诉巡回法院,这个法院有一间拥有十七个审判席的大审判厅,当时接待的法官告诉他,这是他们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时使用的审判厅,审理这种案件时,法院全部十七个法官都要出庭听审。“没有参加听审的法官无权裁决案件。”当陈瑞华问及为何要法官悉数出庭时,该法官这样回答。这样的道理,我们国家许多老百姓都明白:“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他们也没有听我讲,怎么可能公正判案”?这些疑问直指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要害和缺陷。在我国目前的法院体制下,审判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法官是按照公务员系列进行管理,法官职级徒有虚名,严格等级制的逻辑,要求下属的决策必须受到上级常规、全面的审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时刻受到警惕的、被高度不信任的东西。因此,“垂帘断案”成了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当然逻辑。过去,人们几乎都把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甚至首要原因归咎于所谓“司法地方化”或“地方保护主义”,虽然事实上地方党政机关与党政官员对于审判独立的干预也在一定范围存在,但是法院内部未参与庭审的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案件审判的干预更方便、更频繁,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大多数也是通过内部干预间接进行的,“垂帘断案”应是司法不公的首要原因。对此,吕忠梅教授曾深有感慨,在她曾经工作的法院以及所走过的法院中,她的感觉是短时间内或者相当的时间内难以改变。

  但是,这难以改变的事情,在佛山中院的确发生了改变。让法官更像法官——陈陟云院长所有的想法,都指向这个目标。当上院长前,他已经在副院长的位置上观察、思考了四年:眼下,怎样才能让法官心无旁骛地专事审判、不受干扰?答案是:除了职业化,别无他途。一个更大胆的设想横空出世:去除审理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机制,重新梳理现有人员,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职业保障体系,让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简而言之:不审案的,不能定案。①这种磅礴的气势、明锐的思维及果敢的精神,或许是这种改革为什么能在佛山中院推行的原因。佛山中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采取“审判长+合议法官+书记员”模式,面向全市法院选出35位审判长,所有案件由审判长担任主审法官。尽管改革道路并非一路平坦,但佛山中院的改革受到了肯定。2013年10月最高院正式发文,确定佛山中院成为首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改革,就是要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变为“审者裁判,判者负责”,把本属于法官的裁判权还给法官,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主角。

  让审者裁判,这是遵循司法规律的有益探索。之所以要求“不审案的,不能定案”,笔者理解,这是因为,法官办理案件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决断”的思维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要作出准确的思维和判断,客观上要求法官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当然,让审者裁判,并不是胡乱的“司法专制”和“司法擅断”。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内容,笔者以为,正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虽然舆论强烈关注的却是另一段话,“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从一定意义上说,无论是佛山中院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都不过是落实已有的法律精神。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获取公正性的根本保障。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意味着审判权的行使只能服从法律,而不屈从来自外界的任何压力和干预。

  让审者裁判,其另外一层要义就是司法的职业化与专业化。随着社会的高度分工和发展,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不具有专门的知识结构很难精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法官必须是特别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只有这样的专业人才,才能确保法院判决的高度公正性。或者说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的知识,只有专业化的训练才能让执掌司法权柄者的思维和行为受到特殊的知识的约束和指导,才能够形成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域的司法决策的平衡和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就是构建“法治的罗马城”。多年来我们反反复复,艰苦探索,可以说,目前合理的路径和目标已经逐渐展现在大家的眼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与渐进,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也进入关键时期,每一步都是对现有司法体制的重要改动。制约因素越多,职业化、专业化的实现途径问题也愈显重要。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对司法特点的把握,其根本是要确认法官的司法主体性,放权、授权、还权于法官个体或合议庭,并辅以公开、说理,让法官不以当官为本位,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在法官的位置上真正成为宪法和法律的代言人。

  物不因不生,不革不成。佛山中院以审判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风,起于青萍之末。

  (作者:吴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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