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下半年某日,驾驶员姜某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姜某某2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将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交与他人使用,虽未必然造成事故的发生,但对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赔偿造成风险,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法律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姜某某2,对受害人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姜某某1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余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7日9时51分,姜某某1驾驶小型客车,在济宁市兖州区牛楼社区商业街百意超市路口,与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姜某某2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受伤后其损失未得到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姜某某、姜某某均未答辩。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姜某某1驾驶的机动车辆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张某某此次事故的损失,本院认定共计7551.00元。张某某的损失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姜某某2作为肇事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及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应在未投保交强险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相应责任,即姜某某2应赔偿张某某3020.40元(7551.00元×40%)。姜某某1应赔偿张某某4530.60元(7551.00元×60%),扣减姜某某1为张某某垫付的1000.00元,余款3530.60元,姜某某1应赔偿张某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某某1赔偿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损费、车损评估费、保全费,共计3000余元。
二、被告姜某某2赔偿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损费、车损评估费、保全费,共计3000余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机动车也给人们造成了很大的交通风险,为了尽可能避免这种风险,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驾驶行为;为尽可能弥补交通事故意外对事故双方造成的损失,减少社会成本,国家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看似“强制消费”的规定,其实就像社保一样,是国家在为人民托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是对投保义务人的一种强制义务,在一方未投保交强险时,判令肇事方、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是对未投保交强险一方违法行为的一种判罚。本案中,姜某某2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及实际管理人,应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应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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