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为复合签订保证书,复合失败能否以此排除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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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7日 | ||
离婚后为复合签订保证书,复合失败能否以此排除强制执行?
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出具了放弃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保证书,被执行人以此保证书提出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20日,两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原被告自愿离婚;2.由被告李某于领取调解书五日内归还原告双方共有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3.由被告李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款7万元。2020年6月30日,张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保证调解书中李某所需给付的内容张某自愿放弃。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张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2021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已作出放弃财产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已形成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不应该冻结自己的银行卡。申请人张某辩称,书写该保证书之前是有条件的,是被迫写的。 执行 异议 作为执行标的的债务是否已予以免除
从申请人张某书写的保证书形式和内容上来看,明显附有一定的条件(如真心对待张某及其父母、孩子),李某认为条件已实现,保证书有效,张某认为条件未实现,保证书无效。现就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认定保证书条件已实现,因此,被执行人李某以此保证书为由无法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李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行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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